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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会员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秘书处 作者:null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2437次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2003]95号)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鼓励会员积极承担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等多种方式支持本会工作。
第三条 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无特殊情况,一般应按标准缴纳会费,不得无故拖欠或拒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可按年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也可以按理事会任期将五年会费一次交清。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0元。可按年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也可以按理事会任期将五年会费一次交清。
第五条 会费减免:
(1)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秘书长报会长同意后,免收会费;
(2)因特殊情况不便或无法交纳会费的会员,可申明原因,由秘书长报会长同意后,免交会费。
第六条 会费使用:
(1)为会员优惠服务提供补贴;
(2)按照本会宗旨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关支出;
(3)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费;
(4)酌情对分支机构活动提供资助。
第七条 学会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查,并按年度报送教育部社团管理机关和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社团管理机构和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