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支机构对外合作等事项的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次数:4608次

战略会[2016]13号

关于分支机构对外合作等事项的规定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及学会章程中有关分支机构对外合作的规定,经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决定,制定《关于分支机构对外合作等事项的规定》。
  一、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以分支机构为主的对外合作活动,一般由学会主办,分支机构(以及有关合作机构)承办。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二、分支机构的对外合作协议由学会法人或学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分支机构对外合作前,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分支机构参与主办、协办、支持、指导的活动和出版物、网站等,须报学会审查同意并备案。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文告在学会网站发布公示。
  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问题,由学会财务统一负责并纳入学会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一般由学会培训机构承办。
  四、开展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不接受其他经济实体挂靠,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4.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竞赛活动;
    5.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应征得合作方同意;
    6.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严格执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涉外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规定》;
    8.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经学会审查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学会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状况以及合作的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若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可按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提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或“变更、合并、撤销”等决定。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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