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秘书处    作者:null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797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支机构行为,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方面业务活动的机构,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对外活动时,使用全称“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学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学会秘书处受理并提出“设立、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意见,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经费来源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意义、业务范围、工作任务、活动区域和主要负责人等内容;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意见;
  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
  5.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由该领域(专业)学术带头人作为发起负责人,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学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布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批复并在6个月内筹备成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分支机构:
  1.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需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有关事项时,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报告(负责人);
  2.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本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意见;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6.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学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提出“变更、合并或撤销”申请:
  1.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
  2.不能履行目标和任务的;
  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设立分支机构的;
  2.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4.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捐赠、资助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6.违规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的;
  7.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
  8.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工作会议或未交纳会费的;
  9.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0.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章程的。
第十四条 申请撤销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申请书(负责人签字);
    2.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3.分支机构财务审计;
  4.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自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对外活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分支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会决定撤销的,发给撤销证明文件,收缴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印章等。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
  1.组织和推动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专业教育培训、学术论坛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建立网站;
  2.开展行业教育协作,遵守行业规范,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调研报告、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组织和承担国家、行业、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的调研任务,接受委托开展教育评估、科研评审和成果鉴定推广等中介服务工作;
  4.接受学会委托,开展符合学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3.组织本领域的有关业务活动;
  4.对学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民政部、教育部社团管理规定,执行学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2.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接受学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4.服从学会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团体推选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学会秘书长提名,通过民主程序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和秘书长原则上在同一居住地。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是直接责任人,在学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分支机构工作。分支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届,并提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负责人候选人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报学会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后30日内将新一届理事会有关材料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委托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会员证书由学会核发。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发展的会员和会费收取情况报告学会。
  1.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由学会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2.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分支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学会。
第二十六条 对分支机构办会规范、成绩优异的,学会给予表彰。

第五章分支机构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对外合作协议由学会法人或学会法人授权签订,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主办、协办、支持、指导的活动和出版物、网站等,须报学会审查同意并备案。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文告由学会网站发布公示。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前,应当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根据学会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讨论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外合作前,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标志的合作活动,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分支机构同意合作方使用其名称、标志的,应当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展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不接受其他经济实体挂靠,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4.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竞赛活动;
  5.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应征得合作方同意;
  6.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报告,经学会通过组织程序呈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经学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印章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挂靠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进出通过学会财务部门办理,不得设立账外账。
第三十五条 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做好收支预算与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严禁虚开发票、乱收费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学会法定账册。
第三十七条 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分支机构的印章由专人保管。分支机构的公章只能用于本机构内部开展业务活动,不能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等。使用印章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未刻制公章期间,开展有关活动需盖公章时,分支机构负责人签报,根据活动性质由学会或有关办事机构代章。
第三十八条 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与学会章程不一致处,按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8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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