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秘书处    作者:null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927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本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包括开放大学、电视大学、职业院校) 、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学会举办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分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员单位须按年度交纳会费,或按每届理事会5年一次缴纳。会费标准为普通单位会员2000/年、理事单位会员3000/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年。

第九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2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包括开放大学、电视大学、职业院校) 、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2.经学会审查批准;

3.由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300/年;在校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71028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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