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09/05]    浏览次数:199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我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政法〔2018〕17号)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制修订并发布的所有团体标准。
第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改革为根本目标;
(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保持开放、公平、透明及协商一致;
(四)确保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及质量;
(五)积极借鉴先进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四条 本会成立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发布相关工作,包括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论证、审查、复审等项工作。
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人员组成,本会指派1名副会长任主任,其余人员由主任选聘。
第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主体为本会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本会不受理以会员个人名义提出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第六条 团体标准获准立项后,组织机构须成立由5人及以上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标准项目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人,负责团体标准起草修订的具体工作。组长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组织领导力及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
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性、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选聘相关领域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审查组,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等方面的审查。

第三章  提案及立项

第八条 团体标准立项提案,须由其组织机构提出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对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工作组、经费预算及来源、工作计划等进行论证说明。
第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对立项提案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立项(见附件2)。

第四章  制修订及征求意见

第十条 团体标准项目应在获批立项后12个月内完成制修订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完成制修订工作的,应提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无故逾期未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相关记录(如工作计划、项目工作组人员组成、审查/复审意见、会议纪要等)及其它重要文件应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在本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应少于30日。

第五章  审查、通过及发布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由其负责人签署送审报告,连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反馈意见处理情况说明(见附件4)等一并提请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组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和表决(见附件5)。经技术审查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可作出“通过”、“修改后再审查”或“不通过”的结论,连同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6)上报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对“修改后再审查”和“不通过”结论应提出具体理由。
第十五条 通过技术审查并经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团体标准,须在本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获批准并经公示的团体标准由本会会长签署公告并加盖本会公章后,在本会官方网站正式发布(见附件7),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  格式与编号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应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做到结构清晰、内容明确和表述准确。
第十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本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代号为“团”的拼音首字母“T”表示,本会代号为本会英文名称缩写“CSEDS”表示,团体标准顺序号为本会发布团体标准的排列序号,年代号为团体标准发布当年的年代号。具体格式如下:


第十九条 一个团体标准原则上编制为一个整体文件,必要时,可编制为若干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分部分标准的编号从阿拉伯数字 1 开始,并用下脚点与总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 CSEDS XXXX.1-XXXX”。

第七章  复审及修订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5年后应进行复审,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因政策变化、国家标准变更等原因需要进行复审的,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可随时提出复审、修订申请。复审、修订工作由该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实施,其成员应包含该团体标准研制的核心人员。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见附件8)。
复审确认“修订”的,修订工作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复审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由本会会长签署废止声明,并通过团体标准发布渠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复审后的团体标准应在编号上明确标示: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在团体标准封面的编号下加注“XXXX年复审确认有效”字样;
(二)复审后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年度的年代号。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须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团体标准涉及相关专利,须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相关规定,获得专利拥有者的许可。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应对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包括自主专利和知识产权进行及时披露,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知识产权诉求,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以本会名义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本会所有。对抄袭、篡改、冒用等任何侵犯本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行为,本会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执行、使用或引用本会团体标准,以及使用本会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应明确标示团体标准编号。

第九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审查所需经费(包括制修订费和审查费等)由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负责筹措。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审查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本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实行项目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经费列支项目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市内交通费、印刷费、评审费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章  发行、推广与采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文本的发行工作由本会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通过本会官方渠道或授权团体标准组织机构进行,包括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发放团体标准相关资料、举办团体标准推广活动及培训班等。
第三十条 本会团体标准由本会会员(单位)约定采用或者由社会组织自愿并经本会同意后采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附件
1: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docx  
2: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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