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经费筹措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团体标准的经费应来自多个渠道,如会员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项目合作等;
(二)透明公开的原则:经费的来源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者对资金来源有清晰的认识;
(三)合法性原则:确保所有筹措经费的方式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 经费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与团体标准制定、推广等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节约高效的原则: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绩效评估的原则:对于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金投入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时,团体标准申报单位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作为标准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主要源自会员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项目合作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 团体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 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 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书等文书制作;
(六) 团体标准审批、发布和公告;
(七) 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外文版翻译和出版印刷费等;
(八)标准编写审查和水平认证等;
(九)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第八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具体开支如下:
(1)资料费:制修订团体标准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2)设备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4)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5)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6)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7)专家咨询费: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8)水平认证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依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水平认证的费用;
(9)公告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备案所发生的费用;
(10)出版印刷费:团体标准在编写和出版时所发生的费用;
(11)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前,团体标准提出单位(牵头申报单位)应向学会缴纳2万元(不含专家劳务费),用于团体标准组织机构立项咨询和协调服务费。
第十条 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向学会交付30,000元作为团体标准后续相关工作业务费,主要用于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评审、公示、备案及组织工作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报销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业务领取支票、借用现金等,须经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报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程序。参照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第五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贯和推广工作中具有优先地位。
第十五条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学会所有,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免费获得团体标准文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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